签订租赁合同后,将挖掘机用于抵押还债,出租人发现被骗后,控制承租人联手实施诈骗。近日,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、诈骗罪,数罪并罚,判处郭洪友有期徒刑二十年,以非法拘禁罪、诈骗罪,数罪并罚,判处张明山、马占元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
2012年3月,郭洪友注册成立今明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,与张明山签订合同,租赁使用两台挖掘机,但一直未付租赁费,张明山经多方查找,发现两台挖掘机已被郭洪友用于抵押偿还高息贷款。张明山非常恼火,找来马占元等人,于2012年11月找到郭洪友,并将其拘禁在北京密云一小区内。郭洪友没有偿还能力,后经双方商议,决定再骗两部挖掘机用于弥补张明山的损失。
2012年11月27日,郭洪友、张明山、马占元3人以租赁使用挖掘机为名,来到承德市双桥区骗取王氏兄弟二人两台挖掘机。后经被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将3人抓获。另查明,郭洪友以投资建厂为名,先后与多人签订投资协议,骗取被害人资金共400余万元。 (安静超)
(原标题:租赁被骗心不甘 拘禁他人再行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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